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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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简称:IMT),主要指欧洲(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Major War Criminals,Nuremberg,IMTN)和远东(日本)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IMTFE),是受权审判和处罚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日本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刑事诉讼机构,具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的全部司法职能。

1945年8月8日,美英法苏四国政府在伦敦签署《关于控告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据此成立的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纳粹德国战犯和犯罪组织进行审判和惩罚;军事法庭庭长由英国大法官劳伦斯担任。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战争罪犯进行的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无罪。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其余被告均在1946年至1949年接受美国军事法庭审判调查,即纽伦堡后续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反法西斯同盟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等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

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不仅波及面广,而且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超出以往任何战争。国际社会对如何防止战争,实现持久和平问题的思考也上升到新的高度。将战争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绳之以法,还受害者以公道,并警示后人,成为当时的普遍呼声。

1941年,在伦敦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挪威波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国等国流亡政府曾设置联络会议,专门研究在战后如何处置战犯的问题。这些国家的流亡政府于1942年1月13日发表宣言,确定通过司法程序惩罚战犯;1943年10月,在伦敦成立了联合国家“战争调查委员会”,并初拟战犯名单。到1943年10月下旬,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上通过《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正式提出将战犯 “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中国、美国和英国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开罗宣言》宣告:“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上述行动为战后设立海牙国际法庭、惩处战犯做了积极的铺垫。

组建过程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从美英苏三国首脑召开德黑兰会议开始,在战后审判战犯的问题被提到议事议程。约瑟夫·斯大林在德黑兰会议上义正词严地提出,尽快对全部德国战犯进行公正审判、严加惩治。美英苏三国首脑在雅尔塔会议公报中重申: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惩办。1945年5月,美英苏中四大国在旧金山联合会议上,又就一系列审判战犯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决定于6月22日在伦敦举行会议,共议设立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的具体事宜。不久,美英苏三国首脑在波茨坦会议上郑重签署《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讯战犯的条款。

1945年8月8日,美英法苏四国政府在伦敦签署《关于控告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由美英法苏各派2名成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纳粹德国战犯和犯罪组织进行审判和惩罚;军事法庭庭长由英国大法官劳伦斯担任。鉴于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上通过的宣言规定将战犯解回犯罪地点,国际军事法庭的任务将是 “审判那些罪行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不问他们是以个人身份被起诉,或者是以组织或团体成员的身份被起诉,或者以两种身份被起诉”。

1945年10月上旬,战犯们被押解到纽伦堡监狱候审。美国军队上将、心理学家安德鲁斯被任命为纽伦堡监狱长,负责管理全体在押候审的战犯。至此,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德国首要战犯的工作准备就绪,只待开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是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犯的国际刑事特殊法庭。1945年7月26日,《 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 简称《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8日苏联也正式加入)郑重宣告:“‘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滥不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同年12月16至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关于实施投降条款、占领及控制日本、及其他扩充之命令,均应由最高统帅颁发”。依据上项权力,并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D.道格拉斯·麦克阿瑟颁布《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据此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固定地址定于东京)。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理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审判

纽伦堡审判

1945年10月18日,由美英苏法各指派检察官1人组成的检察与起诉委员会在柏林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指控赫尔曼·戈林等24人犯有策划、发动、进行侵略战争和破坏和平罪,犯有违反人道罪、战争罪;德国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冲锋队、德国内阁、参谋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等为犯罪组织或犯罪机构。10月29日,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公布《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受权审理被告。从11月20日起,法庭在纽伦堡开庭,由庭长劳伦斯大法官主持,共进行403次公开审判。经过9个月的艰苦斗争,法庭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1946年8月31日,法庭给各被告以最后辩护发言的机会并宣布休庭1个月,对案情加以仔细分析,研究最后的判决。

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宣判的结果是:对24名被起诉的主要战犯中的22人(莱伊在狱中自杀,左・克虏伯因身体和精神原因而停止审判)进行审判,被判处绞刑的12人,即赫尔曼·戈林鲁道夫·冯·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卡尔滕布龙纳、罗森贝格、弗兰克、施特莱歇尔、弗里克、绍克尔、约德尔;赛斯-英夸特、奥利弗·鲍曼(缺席);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即赫斯、冯克、雷德尔;判处20年徒刑的2人,即席腊赫、施佩尔;判处15年徒刑的1人,即牛赖特;判处10年徒刑的1人,即邓尼茨;宣判无罪并予以释放的3人,即巴本、沙赫特、弗里切。宣判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队、党卫队为犯罪组织或犯罪机构。

法庭在宣判完毕后附加一项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 4 天内向管制委员会呈递 “宽恕请求书”。苏联法官、司法少将伊・特・尼基钦科在长达 30 页的意见书中提出,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3 个组织罪行累累,均应判为犯罪组织;被告赫斯罪大恶极,应被判处死刑,不应被判无期徒刑;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也均有罪,不该释放。但是,苏联最终还是服从多数的裁决。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式闭庭。在退庭之后到行刑之前,被告鲁道夫·冯·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 — 英夸特、席腊赫、施佩尔、邓尼茨6人先后上诉,要求予以减刑;赫尔曼·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但是,这些上诉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10月16日凌晨1时,绞刑判决在纽伦堡监狱执行。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等11名首要战犯被绞死,戈林于行刑前1小时服毒身亡,鲍曼“需追捕归案后处死”。余犯皆投入狱中服刑。

东京审判

1945年9月11日,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被捕;11月19日,宣布逮捕小矶国昭等11名战犯;12月2日,宣布逮捕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战犯;12月6日,逮捕近卫文麿、木户幸一等9名战犯。其中除旧有意义的战争罪犯之外,还包括对战争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在准备审判时,苏联曾建议,组织和发动侵略战争的财阀头目如鲇川、岩崎、中岛、藤原、池田等也应与东条同时受审。但这个建议被首席检察官基南否决,这些人被捕后又很快被释放。在美国的包庇下,日本财阀头目得以免于受审。对发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屠杀中国人民的战犯,如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烟俊六,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多田骏等,到1945年底才能动,冈村宁次则逍遥法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在日本东京进行,也称东京审判。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审判采用英、美法律,分立证和辩论阶段,5月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42页起诉书。期间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419位证人出庭,779位证人提供供述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审判长达两年半之久,耗资750万美元。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会,以作出判决。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判决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一、法庭的设立和审理;二、法(甲,法庭的管辖权;乙,对俘虏的战争犯罪的责任;丙,起诉书);三、日本的义务和权利;第二部分:四、军部控制日本、准备战争;五、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六、日本对苏联的侵略;七、太平洋战争;八、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第三部分:九、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十、判决。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 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为日本侵略炮制理论根据的大川昭明因发狂而中止受审。结果只对25人进行了审判和判决。对七人处以绞刑(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岳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烟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鸣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东乡茂德 20 年,重光葵七年)。由于美国的操纵和包庇,判决书对有些战犯的判词太轻,对有些史实解释失当。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告结束。

设立依据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依据美英法苏四国政府在伦敦签署《关于控告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依据为《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根据反法西斯同盟授权,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因此诞生,并宣布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刑事管辖权

根据苏、美、英、法四国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签订的《关于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争罪犯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协定》,共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的规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享有管辖权。

根据盟军最高统帅公布的《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的附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进行管辖。

人员构成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2条的规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信息技术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2条规定:“本法庭应有六人以上十一人以下之法官,由盟军最高统帅就签订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菲律宾之代表中任命之。”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任命的11国法官是:美国的J.P.希金士(后由M.克莱墨尔将军接替)、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

关于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的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8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根据该规定,美国的J.B.基南被道格拉斯·麦克阿瑟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濬先生,英国的A.S.科明斯·卡尔,苏联的S.A.高隆斯基(后由其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亚的A.J.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H.G.诺兰,荷兰的W.G.F.B.穆尔德尔,新西兰的R.H.奎廉,印度的G.梅农和菲律宾的P.罗伯茨。

诉讼程序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

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大同小异。

组建意义

美英法苏将审判纳粹战犯的地点选在德国纽伦堡,意味着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本身也是对法西斯主义的全面清算。1935年,纳粹德国曾在纽伦堡颁布《纽伦堡法》,规定取消犹太人的德国国籍,公然将迫害犹太人的行为合法化;1933年至1938年,纳粹党的党代会均在纽伦堡举行,阿道夫·希特勒将纽伦堡标榜为 “帝国党代会之城”。因此,在纳粹当年逞强施威之地审判纳粹战犯,是彰显人类正义胜利的重要标志。

审判意义

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最大的意义,是确立了在战争这种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中,参与谋划、指挥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为审判战犯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开创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当然,由于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仍是典型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不涉及反法西斯同盟方面在战争中的罪行,因而也受到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不少质疑。

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的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其判决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庭首次明确规定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均应承担个人责任,从而确立了国际犯罪的个人责任原则。两大国际军事法庭的程序规定,包括法庭的组织、调查、起诉、审理等规则均具有先例的作用,极大地丰富了国际刑法的程序内容。此外,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的成功审判,表明由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实施国际刑法是可行的,从而一改国际刑法 “软法” 的形象。当然,白璧微瑕,两个军事法庭均是由战胜国的代表组成的,在法庭的广泛性方面略有欠缺。另外,法庭在诉讼规则方面,如纽伦堡审判允许缺席审判,也有待改进。

参考资料 >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MT).nuremberg.2025-09-23

国际军事法庭.宁夏大学人民武装部国防教育中心.2025-09-23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漫谈.中国人大网.2025-09-2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理依据.中国法院网.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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