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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强(吉林冤案者) - 简单百科
刘吉强
来源:互联网

刘吉强,男,吉林市人,吉林市“情人节凶杀案”当事人。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某小区发生凶杀案,刘吉强因案发当日曾传呼死者被列为犯罪嫌疑人,随后被逮捕、起诉。经一审、重审、二审程序,他三次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申诉被驳回。其父母因儿子蒙冤积郁成疾,患上恶性肿瘤后相继病逝。

2014年8月,刘吉强近亲属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刑讯逼供及非法采信证据等问题,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指导成立专案组复查,于2015年7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同年12月,吉林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16年4月19日,吉林高院开庭再审,检方当庭建议改判无罪,4月29日,法院宣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刘吉强当庭获释,其失去人身自由时间共计6647天(18年2个月13天)。改判理由包括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供述难以排除刑讯逼供嫌疑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等。

2016年5月,刘吉强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追究冤案相关责任人,9月,他委托姐姐刘丽霞、姐夫刘明作为代理人,向吉林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金额共计约1937万余元,涵盖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请求,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清除其犯罪记录。

人物经历

刘吉强是吉林市人,1998年他因涉嫌吉林市“情人节凶杀案”被逮捕。后经一审、重审、二审程序,他三次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申诉被驳回。其父母因儿子蒙冤积郁成疾,患上恶性肿瘤后相继病逝。

2014年8月,刘吉强近亲属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指导成立专案组复查,于2015年7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同年12月,吉林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16年4月19日,吉林高院开庭再审,检方当庭建议改判无罪;4月29日,法院宣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刘吉强当庭获释,其失去人身自由时间共计6647天(18年2个月13天)。改判理由包括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供述难以排除刑讯逼供嫌疑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等。

2016年5月,刘吉强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追究冤案相关责任人;9月,他委托姐姐刘丽霞、姐夫刘明作为代理人,向吉林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金额共计约1937万余元,涵盖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请求,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清除其犯罪记录。

人物生活

刘吉强的姐姐是刘丽霞,姐夫是刘明。刘吉强的父母原本身体健康,因儿子蒙冤,长期受屈辱、愤恨情绪积郁成疾,患上恶性肿瘤后相继病逝。

人物事件

案发

1998年2月14日18时许,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郭某头部、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案发当日,刘吉强曾两次传呼郭某的BP机,随后他先后被传唤刑事拘留,并于2月27日被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初判重审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在其女友郭某家因琐事与郭某发生厮打,持菜刀连砍郭某头部数刀,又用手掐、用电线勒郭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3911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提出四项需查清的问题,包括相关证物查找情况、租乘车辆查找情况、刑讯逼供相关调查情况以及被害人颈部掐痕鉴定问题。2001年5月11日,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作出回复,称租乘车辆因时间过长无法查找,被害人颈部掐痕因尸体火化无法查证。

二审

2002年6月1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8月,刘吉强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驳回申诉。2014年8月,刘吉强的近亲属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刘吉强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且不排除存在刑讯逼供、判决采信非法证据等问题。2014年12月25日,该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进行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听取汇报后,明确要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加强办案力量,尽早启动案件复查,并提出两项指导意见。

成立专案组复查

2015年1月6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指导意见成立专案复查工作组,对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进行立案复查。经复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刘吉强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5月8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明确提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尽快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2015年7月2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刘吉强案。2015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吉强案再审。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原审被告人刘吉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派员赴吉林指导出庭工作,审阅讯问提纲、质证意见、出庭检察意见书及答辩提纲,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全程旁听再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明确指出原审裁判认定刘吉强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刘吉强无罪。

再审宣判

2016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吉强被当庭释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改判刘吉强无罪的判决书显示,原裁判认定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据是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

但刘吉强仅在侦查阶段的前一周内作出过五次有罪供述,自被逮捕羁押至看守所后直至一、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均否认杀人,且其有罪供述存在问题,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1998年2月22日14时10分至16时35分,侦查机关与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刘吉强进行讯问,形成两份内容相似的有罪供述讯问笔录;数名与刘吉强同监舍的在押人员及监管民警证实,刘吉强入监时身体有伤。此外,除刘吉强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刘吉强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相关证物下落不明,现场未提取到指纹、足迹等物证,也无目击证人。

2017年3月1日媒体报道,在《关于刘吉强故意杀人案申诉情况的报告》中,检察机关根据刘吉强案卷宗所载证据,还原该案侦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及有关证据情况,并从7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案卷证据的审查情况。该报告指出,刘吉强案存在多项未被排除的供述与证据矛盾:证人刘某证实与郭某通电话时曾听到电话里有断断续续、不十分清楚的男人声音,内容大致为“谁传你,(什么)东西放在哪”,但刘吉强供述自己未在郭某打电话的中心现场,而是在中心现场外的方厅,郭某房门虚掩;中心现场办公桌被翻动,并有杂物被置于桌旁地面,但刘吉强始终未供述有翻动办公桌的情节,且其供述的到郭某居住房间翻走皮包内BP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发现皮包置于中心现场杂物间的情况不符。

郭某楼下住户案发当日19时许发现楼上漏水,21时许漏水停止,次日5时至6时许,再次发现漏水,地毯已被浸湿一半,接了“半脸盆”水,且水的颜色比之前深、有腥味,刘吉强未供述曾两次到现场,不排除有人再次返回或未离开现场、再次接水冲洗的可能;刘吉强始终供述仅砍了三刀,但法医检验显示死者头部分布有7处砍创。此外,对刘吉强供述的“情杀”动机存疑;认定刘吉强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确凿;刘吉强窃取郭某BP机和现金的行为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刘吉强关于翻看郭某传呼信息的供述内容与传呼记录不符。

参考资料 >

刘吉强翻案后提“错案追责申请”.北京青年报.2026-05-25

男子蒙冤18年申请国家赔偿1937万 曾遭刑讯逼供.中国新闻网.2026-05-25

检察机关办理吉林刘吉强申诉案纪实:复查发现7项供述与证据存在矛盾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05-25

男子坐牢18年翻案 提“错案追责”将申请国家赔偿.浙江在线.2026-05-25

男子被控杀人3次被判死缓 18年后改判无罪.央视新闻.2026-05-25

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吉强无罪-中国新闻网.中国新闻网.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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